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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网讯(杨青) 一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男人晚上手持钢管敲开银行年夜门,向值班人员索要财帛,索要未遂后冲出围捕人群逃离现场。2013年4月17日,江西省兴国县人平易近法院对被告人黄才忠作出一审讯决,以犯掳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,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三千元。 审理查明:2012年8月5日19时许,被告人黄才忠发现丢掉了400元,便起意去江背邮政储蓄支行抢钱。当晚21时10分许,黄才忠用携带的罗纹钢将江背邮政储蓄支行门口的卷闸门撬开,手持罗纹钢向营业厅柜台内的两值班人员索要现金七八万元,两人以“这里没钱,要等县城运钱来”等事由稳住黄才忠并报警。公安机关接警达到现场后,黄才忠前后将两名协助抓捕的大众打伤,并将登折机和多辆摩托车、轿车砸坏,同时前后两次返回营业厅向值班人员索要财帛。索要无果后,黄才忠手持钢管骑摩托车逃离现场。在此进程中,黄才忠致二人轻伤甲级,侵害财富价值总计人平易近币8����Ϸayx.txt628元。 经判定,黄才忠得了精力障碍,2012年8月5日作案时处在精力割裂症残留期。其作案时的念头具有必然的实际性,作案目标明白。因为受精力割裂症残留症状的影响,其本色性识别能力和节制能力较着受损。评定黄才忠在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:被告人黄才忠以不法据有为目标,采取暴力的方式,就地劫取公共财物的行动已组成掳掠罪。黄才忠虽得了精力障碍,但因其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,依法该当负刑事责任,但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 责任编纂: 分享到:分享数: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