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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网讯(聂国华)近日,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法院审结一路在收集上发卖赃车的案件,该院以粉饰、隐瞒犯法所获咎判处被告人熊家锭拘役五个月,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五千元。 2014年5月的一天,被告人熊家锭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江西省某手艺学院以400元人平易近币从“张师长教师”(身份不详,另案处置)处采办1辆来路不明的二轮雅马哈摩托车。2014年5月19日,被告人熊家锭将该摩托车挂在“地宝网”上拟以人平易近币700元出售。第二天,车主柳某以采办该摩托车为由,约熊家锭在青山湖区顺外路赣江年夜学旁碰头,后柳某将熊家锭节制住并报警。公安平易近警到现场将熊家锭抓获归案。经�������app判定,该摩托车价值人平易近币4032元。现该摩托车被收缴并发回被害人柳某。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熊家锭明知是犯法所得而予以收购,价值人平易近币4000余元,其行动已组成粉饰、隐瞒犯法所获咎。但其归案后照实供述罪过,依法可从轻惩罚。赃物被收缴并发回被害人,依法可酌情从轻惩罚。公诉机关的指控,事实清晰,证据确切、充实,合用法令准确,指控罪名成立。遵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划定,该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。